| 副县长陈雁飞关于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的电视讲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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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19 09:58 文章来源:汝南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商务部最近颁布的一项新的行政法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县商务部门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到广大经营者,消费者中。
二、严格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凡县境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要向县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并向县商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的有关材料,登记事项变更时,及时到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门在办理登记时,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进货渠道、销售去向、数量和时间等内容,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禁止不按要求填定随附单,保证流通信息可追根溯源。盛酒容器应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标识,并标明有效期、经营者及其联系方式。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三、切实加强对酒类商品的流通管理
县商务部门是全县酒类流通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县境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广大酒类经营者要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县商务部门要适时向社会发布全县销售酒类的抽检情况和经营者的诚信信息,并接受广大消费者的举报和监督。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全县广大消费者和群众向县商务或工商部门举报、投诉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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